淮安市城市管理局将于2023年4月18日14时30分,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公开拍卖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简称“淮安城市公交”)公交车身5年广告资源经营权,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淮安城市公交816辆公交车身5年广告资源经营权,五年起拍总价为4367万元。 二、加价幅度 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的整倍数。 三、经营权租赁期限 经营权租赁期限为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2023年4月10日—4月14日9:00—11:30、14:00—17:30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出让人联系。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出让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予以认可,责任自负。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采用有声增价拍卖方式进行。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竞买人资格 1.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范围资格的境内企业,营业范围包括广告发布及广告代理(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年报、税收证明、合作协议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至竞拍现场备查)。 2.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近3年内无不良信誉记录,经营期间无拖欠租金等情况。 4.诚信网有失信记录的不得参与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竞拍保证金 1.竞买人在报名时需缴纳竞拍保证金300万元。竞买人须在2023年4月17日17时前将竞拍保证金缴入指定账户。户名: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银行账号:637837766。 2.竞拍结束后,中标人竞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和租赁费。拍卖未成交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竞拍保证金。 3.买受人如反悔或未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出让人将不予退还保证金,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标的所涉广告资源为常规公交线路配车数的70%及淮阴区城乡公交线路配车数量的公交车身广告位。其中,常规公交线路车辆706辆、淮阴区城乡公交线路车辆110辆,总计816辆。 2.常规公交线路配车数的30%做为公益广告车辆,由中标人按要求免费发布各类公益性广告和淮安城市公交的自身宣传。公益广告内容由出让人提供,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并承担所有费用。如遇政府临时性任务,中标人应免费按要求完成。 3.经营权租赁费用每年支付一次,中标人竞拍成功后、租赁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第一个年度的经营权租赁费,并预付第二个年度25%的经营权租赁费;第二个年度租赁周期开始前20个工作日前,中标人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第二个年度剩余75%的经营权租赁费,并预付第三个年度25%的经营权租赁费,以此类推,先付费后经营。 4.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营权租赁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并不予退还全额的履约保证金。 5.广告内容必须合法合规。 九、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按起拍价的0.6%计算。中标人在领取成交确认书之前向淮安市五鑫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拍卖佣金。 十、本次拍卖联系方式 出 让 人: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3号 联 系 人:王淮 联系电话:17321778666 组 织 人: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17号 联 系 人:王莹 联系电话:13776702835 拍卖公司:淮安市五鑫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万达广场1号公寓1单元26楼 联 系 人: 王志军 联系电话:18901408555 附件:淮安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
附件 淮安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享有对本合同项下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的管理以及对相应广告发布、收益等权利。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的全部权利归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享有。 第二章 合同当事人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相关信息 甲方(授权方):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MA1MDCBJ8X 地址\电话: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3号0517-83719668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 账号:637837766 乙方(被授权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第三章 合同相关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除本合同外,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成文的其它材料都视作本合同内容,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五条 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简称“经营权”) 被授权方(乙方)通过与授权方(甲方)签订有关合同,使得被授权方(乙方)取得合同期限内授权方(甲方)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利。 第六条 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的释义 本次授权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指:常规公交线路配车数的70%及淮阴区城乡公交线路配车数量的公交车身广告位。其中,常规公交线路706辆、淮阴区城乡公交线路110辆,总计816辆。 公交线路配车数指:甲方运营公交线路所拥有的用于运营服务的车辆数。公交线路配车数为动态数据,以甲方月度定人定车表中投入运营的车辆数为准。 公交车身广告位指:公交运营车辆车体两侧以及头尾部(广告载体)的广告发布位置。广告发布位置不得遮挡车窗、车门,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燃料标识、车灯,不得遮挡公司标志,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确保公交车辆安全及保障服务功能。 第四章 合作方式和租赁期限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出让本合同约定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支付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 第八条 租赁期限5年,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将经营权以出让、转让、转包、转租、抵押等方式,与任何第三方合作经营,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授权其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合同事务的,不属于本条约定的禁止(违约)范围,乙方基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不发生改变。 第五章 经营权租赁费用和结算方式 第十条 经过公开拍卖,甲方816辆公交车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成交价为人民币 万元/年(大写:人民币 万元/年)。五年总计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甲方根据公交广告资源类别提供动产租赁发票,税率为13%,税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营权租赁费用每年支付一次,乙方竞拍成功后、租赁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个年度的经营权租赁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万元),并预交第二个年度25%的租赁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万元);第二个年度租赁周期开始20个工作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二个年度剩余75%的经营权租赁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并预交第三个年度25%的租赁费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以此类推,先付费后经营。经营权租赁费用缴入市财政账户。 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 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 账 号:1110010109000045721 第十二条 合同期内若乙方需增加公交车车身广告资源数量,增加数量在30辆及以内时,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按原中标价计算,每增加一辆车则增加一辆车租赁费用;增加数量超过30辆时,需对后增加的所有车辆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其后增加的所有车辆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用价格。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5年经营权租赁费的1%作为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该保证金于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无违约行为或经济纠纷时,甲方于3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不计息)。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未付甲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租赁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和租赁费预付款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低于80%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逾期未补足差额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部分见本合同第九章第三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充分考虑公交固有特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或因经营不善所引起的经营风险,甲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运营特性导致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中实际运营的公交车辆数与合同约定的数量有出入,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 1.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线路合并或拆分、城市发展规划导致线路的调整、公交运营需要导致线路调整。 2.公交车辆报废及更新导致可发布广告车辆调整。 3.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等导致公交车临时停运或停库。 4.其他非因甲方故意造成的实际上路运营公交车辆不足的情形。 5.其他导致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中实际运营的公交车辆数增减的原因。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和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运营特性进行核减后实际上路运营车辆台数,因此,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任何经营损失。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经营权租赁费。 (二)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经营权租赁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若乙方严重违法经营或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回已收取的经营权租赁费和履约保证金。 (四)有权要求乙方在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上发布的广告遵守甲方相关规定,甲方对乙方广告经营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有权要求乙方提前7个工作日对上刊广告画面、广告媒体提供广告发布、制作所需相关信息进行审批,审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发布程序,并对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广告媒体进行监督,对乙方出现的画面破损、污渍及设施安全等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但在甲方未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乙方责任和义务的减免。 (五)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广告稿件不予批复,并有权拒绝乙方制作发布广告的要求。无论是否经甲方审查,由于乙方所发布的广告违法而导致乙方被有关机关查处下刊或被有关权利主体提起诉讼或索赔时,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要尽可能保证乙方广告发布车辆优先出车,及时提供车辆调整、报废、更新等信息。 (二)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调车,在不影响公交正常运营秩序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为乙方安排相关公交车辆。 (三)甲方在接到乙方制作发布广告的书面通知后,应合理安排好车辆。 (四)甲方的运营车辆调离原线路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上述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在可能调离原线路的车辆新上刊广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恢复该车原车容、车貌,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自行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交纳的关于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权租赁费的税费。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独家享有按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所拥有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发布的权利。 (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权租赁费。 (二)乙方利用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发布的广告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例,同时应当遵守各级管理部门规定,内容应健康、文明、规范、简洁、美观。其中滋补品、农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美容用品等特殊商品广告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 (三)乙方利用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发布的广告内容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等相关权益。 (四)乙方严禁发布生殖医学类、性医学专科类医院等类型医疗广告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其它广告内容。 (五)乙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健康,服从甲方和广告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不得改变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的基本技术参数,车身广告不得遮挡驾驶员和乘客视线,不得影响行驶安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乙方使用的广告制作材质必须环保、精美,提倡使用高科技环保材料,保持画面不褪色、不鼓包、不残缺、色泽鲜明整沽,广告刊挂平整。公交车身广告应紧贴车体,不得凸出车身,车贴材料应使用可移除性专业胶贴,不得损伤原车体,不得使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覆盖公交名称、牌照、编号和路牌等运行标识,不得使用有碍市容观瞻和行车安全的颜色作为底色,广告色调应当与公交运行标识保持明显色差。 (七)负责广告载体所发布的广告画面的前期设计、制作,后期维护,并保持其完好。 (八)自行办理发布广告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并负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九)对外所有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其他规定。 (十)乙方负责妥善处理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一切事宜,如发生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如给甲方造成名誉上的伤害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业务交接 第二十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次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沟通,并应向乙方提供与授权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相关的资料,以保证乙方业务的正常开展,但不包括甲方认定为商业机密的任何资料。非甲方违约原因导致乙方实际使用车辆数减少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使用甲方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发布广告前,必须按程序备案。若出现备案手续不全、上刊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等情形,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上刊行为。对于乙方违规上刊的广告,甲方有权单方面下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如果不合规范标准,甲方有权提出整改,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上刊行为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章 特别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公益性广告的发布 (一)乙方须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甲方的要求发布各类公益宣传广告和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自身宣传,公益性广告数量符合市有关部门要求,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具体发布时间、数量、位置、内容由甲方依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公益广告的画面,须按照政府及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且维护标准须与商业广告一致。如遇政府行为,要求增加公益广告数量的,须按政府要求执行,并书面作出承诺。 (二)运营线路公交车车辆数公益性广告位比例为30%,且符合市有关部门要求。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画面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并承担所有费用,如遇政府指令性任务,乙方应免费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政府开拓本地优质产品市场,提振本土企业发展信心,优先宣传本地名优产品。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同一厂家的产品公交车身广告占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公交车总数的30%。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公交车身广告维护、管理、保洁和安全责任等工作,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管及政府、广大市民的监督、检查,自觉处理投诉并承担其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约定的制作、维护标准履行义务,对广告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若未按期整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广告制作、发布、维护质量及内容进行监督、巡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经营公交车身广告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营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的制作、维护等费用)和各类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在履约过程中,乙方广告画面著作权负责因乙方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甲方在相关司法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期限内,乙方负责广告画面的制作和更换,并及时做好残破广告画面的修复。 第三十二条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需要对公交车身广告画面进行维护,乙方有权对公交车身原有的广告画面进行处置。合同到期后,乙方需对所经营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广告进行下刊,并负担因恢复公交车身广告资源原貌发生的全部费用。未能及时下刊恢复公交广告资源原貌的,甲方有权外请第三方检查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足额补足差价。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约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和按实际经营期限结算经营权租赁费,并可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发生的直接损失。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甲方须保证乙方对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的正常经营使用不受影响。若出现甲方与第三方的纠纷导致司法强制行为影响乙方对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使用与经营的,甲方应对受影响的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予以合作期限的顺延。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约 (一)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不退还全额的履约保证金和已收取的经营权租赁费,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按照首年经营权租赁费的30%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营权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并不予退还全额的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乙方在广告发布、维护过程中,给甲方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导致甲方名誉、信誉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公交车身广告资源经营权,不予退还全额的履约保证金和已收取的经营权租赁费,甲方同时可以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乙方未按投标文件上相关承诺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全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相关费用和胜诉方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合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视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若解除合同,经营权租赁费据实结算,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 第三十七条 由于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变化,如明确规定本合同公交车身广告资源不能经营、刊发广告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并决定解除本合同,且双方均不承担对方损失。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见证方壹份。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签署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2023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2023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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